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区静态车辆秩序,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停车场所和道路停车秩序进行集中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建管、公安、综合执法、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城区静态车辆秩序。
二、除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所和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城区主干线和“城市管理示范街”范围内禁止任何车辆乱停乱放。一切车辆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有序停放,并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单位、门头房前私自设置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单位或个人设置停车场所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按照规范运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执法人员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12319。对举报人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机动车辆违法停放
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综合执法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静态车辆管理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给市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静态车辆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章丘市城区。
二、工作措施
(一)市公安局与综合执法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angqiu.gov.cn)开通章丘市机动车违法停放查询处理系统,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处理。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区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三)市综合执法局在公安交警部门设立城管执法违法停车处理窗口,由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违法停放信息系统中予以锁定,并依法处理。
(四)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机动车违法停放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管理和处理工作,组织专人及时对本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和安全监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公安交警部门利用机动车违法停放信息系统处理有关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对本系统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系统信息。发现确有错误信息的,应立即将错误信息予以记录,报主管机关尽快更正,妥善处理。
(二)主管机关应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发生。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由主管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市公安局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对策,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共同遵照执行。
(四)对于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行为发生争议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负责协调,依法做出处理决定。